要厘清這個問題之前,首先要明確的是“責任”二字。一般來講,我們通常對責任的認知,應該是包含兩個方面的,一個是法律責任,一個是道德責任,其中道德責任中就包含著社會責任。

話到最後,包括本次事故中的順風車在內的網約車,真的就不安全麼?安全都是相對的,與此相比,出租車和網約車哪個更安全呢?

方便和效率,這一點大傢不難判斷,網約車要好得多。不過,安全方面呢?從登記審核、路徑引導、導航規劃、路程分享、車行記錄等等多個方面,網約車在技術上和制度上的安全並不比出租車差。

從法律意義上講,很明顯刑事責任部分與滴滴無關,這個不多贅述;另一部分就是民事賠償責任,這裡邊滴滴責任如何認定,還得看具體的法律法規規定。

當然,從滴雞精好處|喝滴雞精好處法律方面分析滴滴,並不是說滴滴沒有任何責任,隻是想說明滴滴沒有法律責任而已,它要承擔的隻不過是我們所說的社會責任,也就是道德義務。

但現在的熱議點就在於這起事件中,滴滴中應該承擔什麼樣的責任?是不是滴滴就“罪有應得”的承受起所有的指責?

滴滴是網絡共享平臺,註冊信息都是在互聯網中完成,而互聯網本身就是一個虛擬的環境,即使滴滴把審核措施做的再完善,都無法徹底杜絕此類事件的發生。比如說,某個人全部以真實信息註冊,但註冊人某天有事讓別人代勞,滴滴如何判定?再比如說滴滴之前被飽受詬病的假牌照事件,如果司機在註冊前辦理瞭車牌號,後面若是換瞭假牌子,難道滴滴也要承擔責任麼?所以說,以此為理據指責滴滴,是毫無道理可言的。

有關滴滴空姐事件已經發酵兩周,案件也基本已經告破,而滴滴兒童滴雞精|兒童滴雞精推薦在順風車宣佈停業整改一周的消息剛過去5天後的16日,又發佈瞭順風車業務階段整改措施。其中就包括:

這聽上去很殘酷,但沒辦法,法律固有的一個毛病就是滯後性,法律不可能將所有的事情都一並覆蓋,多數情況下隻有問題出現後才能進行完善。

現在,輿論對滴滴指責的內容多數停留在滴滴審核把控上,而且從事件本身來看,確實滴滴不妥之處,但仔細想想,這足以構成滴滴法律責任的原因嗎?其實未必!

滴滴是共享時代的產物,本質上是服務平臺,也就是我們平時所說的網約車平臺。對此,2016年11月起施行的、交通運輸部等7部門發佈的《網絡預約出租汽車經營服務管理暫行辦法》第16條規定,“網約車平臺公司承擔承運人責任,應當保證運營安全”。就是說,網約車業務中,平臺就是承運人,消費者是和平臺發生合同關系,而不是和司機本身,這個“承運人責任”和傳統出租車公司相類似。

滴滴重措整改順風車,請不要再做輿論的起哄者

作為共享平臺,滴滴自然有為用戶提供真實信息的義務,這個義務是對全社會的,不是對某個人。企業責任的一部分就是努力構建多樣化、差異化出行服務體系,更好地滿足人民群眾出行需求。網約車企業是運輸服務的提供者,必須要承擔承運人責任和相應的社會責任。檢驗網約車發展的標準不是“流量”或“估值”,而是人民群眾的獲得感。

對,就是這種“獲得感”,才是滴滴最應該承擔的責任,所謂“窺一豹而見全身”,此次事件讓更多民眾看不到在滴滴上的獲得感,才會引起如此的軒然大波。

或許有人會說,如果滴滴沒有錯,幹嘛要道歉,幹嘛要補償。擺脫,人道主義賠償不是傷害賠償,這不是攻擊滴滴的理由。如果大傢都跟著某些輿論的思維走,使得監管部門對合乘車及網約車的政策進一步收緊,會提高整個共享出行行業的成本,不隻對滴滴,對首汽約車、神州約車等平臺及人們生活都會產生不小的影響。到時候,我們自己就會成為輿論起哄的受害者。

然而,這份《暫行辦法》第38條又明確規定:“私人小客車合乘,也稱為拼車、順風車,按城市人民政府有關規定執行。”即,將順風車排除在瞭網約車的承運人責任之外。換言之,在順風車業務中,滴滴是不具備承運人身份的,自然也就沒有對用戶的安全責任。

順風車服務下線所有個性化標簽和評價功能;合乘雙方的外顯頭像全部為系統默認的虛擬頭像;車主每次接單前需進行人臉識別,最大限度杜絕私換賬號的可能性;在繼續評估夜間順風車合乘雙方安全保障可行性的同時,順風車暫停接受22點-6點期間出發的訂單。接單在22點之前但預估服務時間超過22點的訂單,在出發前對合乘雙方進行安全提示。

試想一下,在網約車還沒有出現的時候,我們被告誡的是,如果打上出租車,一定要記得車牌號,可現實中有幾個人能做到,一旦出事,連出租車的影子都找不到;但在網約車時代,隻要是上車,就能清楚知道目的地、承運車的信息。從這點講,網約車似乎更安全一些。

當然,這是仁者見仁,智者見智的事情,無論滴雞精寶寶粥|滴雞精煮寶寶粥選擇什麼方式,都是安全第一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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